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示: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罪过形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 希望 直接故意

放任 间接故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 

轻信 希望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大意) 不希望 疏忽大意的过失

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前者认识到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后者认识到可能发生

②意志因素:前者积极追求;后者是放任,无所谓的态度(关键区别)

③间接故意没有未完成形态,造成什么结果就构成什么罪

例1:如果乙和丙在30多层楼外擦玻璃,甲要杀乙,在楼上把绳子砍断。对于丙的死甲是直接故意,因为甲认识到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是直接故意的前提。

例2:甲为了杀妻子,在妻子碗里放毒药,他认识到孩子有可能吃妻子碗里的饭,结果小孩吃了,甲对小孩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因为小孩有可能吃,也有可能不吃。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认识上,都有预见,意志因素:前者放任;后者轻信能够避免,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譬如过高地估计了自己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有利的条件,自以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实际上却未能避免。例如:(1)甲某为防小偷在果园私设电网。为了避免发生事故,特意安装上“漏电保护器”。其作用是一旦有人触电,电流加大,即可自动断电。达到惊吓的效果。但是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使用中失灵,造成一个三岁儿童被电击死的后果。甲某显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进一步印证了其轻信的心态。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反,如果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又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

(2)甲在射击比赛中,不顾旁边玩耍的小孩,而击中小孩,就是间接故意。如果加一限制条件,如甲是射击冠军,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发生的场合。间接故意为数不多,通常发生在为实现某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的场合。尤其是:

(1)追求一个犯罪行结果而放任另一性质相同的犯罪行结果的场合。例如:张三投毒杀害李四,而对也会毒死同室的王五一事听之任之。结果毒死了王五。张三对王五死亡结果就是间接故意。

(2)突发的情绪冲动之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例如腰挂手榴弹案恐吓众人,在争抢中引爆的。使用致命工具打击致命部位、不计后果,致人死亡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

(3)行为本身恶劣,且纯凭侥幸的场合。例如:甲乙二人打赌,看谁敢点燃库房边的草席。甲将草席点燃后,与乙扬长而去,造成火灾的。再如,甲某想表现自己,在纸厂堆料场的草堆上放火,等火烧大之后又来灭火,造成严重的火灾。被认为是间接故意。甲和乙在山上把水泥圈滚下,砸塌村民房,死人,认为是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是不特定的人。

认定间接故意常常涉及的罪名变化。(1)放火罪与失火罪,认定为间接故意的,构成放火罪,过于自信过失的,是失火罪。其他如(2)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