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同时具备辨认能力(认识因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即犯罪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还是以三分法为准来掌握:完全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
部分或限制或曰相对责任能力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人员:一是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⑴医学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含病理性醉酒);(2)心理学判断:精神异常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醉酒情况下的行为人,可以成为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在故意引起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3、身份犯
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特殊身份即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典型的如贪污罪、脱逃罪、刑讯逼供罪等。
例如,公职关系: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循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刑讯逼供罪-司法人员,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业务关系:重大责任事故罪-厂矿企业的职工;法律地位上: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监狱中服刑的罪犯,背叛国家罪-要求具有中国国籍,强奸罪-男性,传播性病罪-患有严重的性病。
所有针对实行犯而言,不包括共犯。例如,强奸妇女,只有男人,若女人唆使、帮助,则是共犯。
(1)最高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98年5月)“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特征: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共同成员共同犯罪。①单位特征——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②行为特征——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③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整体利益;④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2、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