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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1日
  三、故意伤害罪(编号095)

  (一)概 念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体。

  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身体,侵犯的客体是身体健康权。

  2、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这里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刑法对伤害方法并无限制,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应认定为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考试大论坛

  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因此,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根据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具体的轻伤标准,依据上述规定认定。

  3、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应当指出,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伤害是故意的,但对于死亡却都是过失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结果加重犯。在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时候,不仅要查明行为人对伤害的故意,还应当查明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过失。

  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基于伤害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但造成他人死亡的,只要这种死亡结果是伤害行为造成的,一般都应认定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主观上具有过失。但在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情况下,他人造成了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只有在查明教唆或者帮助者对于死亡结果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故意伤害,其中一人致人死亡的,他人只有在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来源:考

  (三)认 定

  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

  (1)故意伤害罪具有伤害的故意;

  (2)故意杀人(未遂)罪则具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

  (3)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主观故意的内容区分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

  (1)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伤害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

  (2)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过失的,区分的关键在于:

  (1)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结果是由故意伤害行为所致。

  (2)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是一般行为所致。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3)应当根据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对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加以区分。例如,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头部磕在石块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导致死亡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推人或者打人是故意的,就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推人或者打人虽然是故意的,但并未构成伤害,因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

  4、故意伤害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故意伤害的区分。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分则有大量的犯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这里的暴力都包括轻伤害,至于是否包括重伤害要根据其法定刑而定。

  (2)以致人重伤为结果的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故意重伤害。在上述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故意伤害罪是部分法,其他包含故意伤害内容的犯罪是整体法,应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四)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2款规定:

  (1)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注 意

  1、犯故意伤害罪而致人重伤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199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为认定重伤提供了具体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在鉴定重伤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犯故意伤害罪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采取朝人面部泼镪水、用刀划伤面部等方法毁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手段。这里的严重残疾,根据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

  (2)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

  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残疾等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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