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念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诽谤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2、客观要件。
诽谤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罪首先必须具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虚构。其次还必须对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这里的散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加以扩散流布。扩散的方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1)言语散布,即以口头语言的方式对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
(2)文字散布,即以报刊、书信、出版物或者图画的方式对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例如,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在出版物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诽谤罪的数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诽谤行为的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等。
3、主观要件。
诽谤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诽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第2款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属于告诉乃论之罪,即告诉才处理。
十三、刑讯逼供罪(编号105)
(一)概 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2、客观要件。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这里肉刑,是指进行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等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体器官或者肌肤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变相肉刑,是指长时间罚冻、罚站、罚饿等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造成痛苦的折磨手段。刑讯逼供罪的数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定罪: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主体。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刑讯逼供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刑讯逼供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根据刑法第247条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刑讯逼供而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这是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转化犯的规定。
十四、暴力取证罪(编号106)
(一)概 念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采集者退散
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这里的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或者虽然知道案件情况但拒绝作证的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也应视为证人。
2、客观要件。
暴力取证罪的行为是使用暴力,谊取证人证言。这里的使用暴力,是指对证人采用殴打、伤害等危害证人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取证罪的数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暴力取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定罪: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主 体。
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暴力取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暴力逼证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47条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这是关于暴力取证罪的转化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