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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1日
  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编号107)

  (一)概 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对象是他人的婚姻启由。这里的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在不违背鼠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权按照本人的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客观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这里的暴力干涉,是指下述情形:

  (1)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

  (2)强迫他人与他人结婚;

  (3)强迫他人不与他人结婚;

  (4)强迫他人与自己离婚;

  (5)强迫他人与他人离婚;

  (6)强迫他人不与他人离婚。

  3、主观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2款规定,犯本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3款规定,犯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四)注 意

  1、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2、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杀(这里只有死亡的问题,而没有伤残问题的加重事由)。

  3、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而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告诉乃论的犯罪,即告诉才处理。

  十六、重婚罪(编号108)

  (一)概 念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重婚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已婚者,也包括未婚者。在刑法理论上,重婚罪是必要共犯中的对合犯。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已结婚的人而又重婚的i或者一方已经结婚另一方本人虽未结婚但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而与之结婚的,彼此均构成重婚罪。在特殊情况下,相婚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不具有重婚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只有重婚者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重婚罪的行为是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此,重婚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

  (1)有配偶而重婚,指重婚人在本人的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或者对方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相婚人本人虽然没有结婚,但是明知他人已经结婚而与其结婚。

  3、主观要件。

  重婚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重婚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认 定来源:考

  1、事实重婚的认定。婚姻有法律婚与事实婚之分。法律婚又称为登记婚,是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事实婚,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婚姻。事实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呢?对此,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事实婚构成重婚的,仅限于前有法律婚后又有事实婚的情形。而前有事实婚后有法律婚以及前有事实婚后又有事实婚的情形,均不构成重婚罪。

  2、不以重婚罪论处的情形。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由于都是受客观条件所迫,故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四)处 罚

  根据刑法第25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七、遗弃罪(编号109)

  (一)概 念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遗弃罪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件。

  遗弃罪的行为是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本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不作为,因此,本罪构成必须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负有扶养义务。这里的扶养,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扶养和子女对父母的扶养。

  (2)具有扶养能力。

  (3)拒不扶养。常见的遗弃方法是遗弃婴儿、弃家出走不履行扶养义务等。

  遗弃罪的数量要素是情节恶劣。这里情节恶劣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由于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2)被害人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

  (3)在遗弃中又有虐待行为的;

  (4)遗弃的动机极其卑鄙的;

  (5)屡教不改的;

  (6)遗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3、主 体。

  遗弃罪的主体是法律上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4、主观要件。

  遗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遗弃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根据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八、拐骗儿童罪(编号110)

  (一)概 念

  拐骗儿童罪是指使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的行为是使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这里的蒙骗,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诈使被害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利诱是指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诱使被害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蒙骗、利诱以外使被害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方法,例如不以买卖、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儿等。

  3、主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不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骗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根据刑法第26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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