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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1日
  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编号101)

  (一)概 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构 成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1、客 体。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这里的被拐卖应作广义理解,包括被绑架。

  2、客观要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人身控制。这里的收买,是指以钱物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本罪行为,在刑法中只规定收买,之所以要求收买以后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人身控制,是因为如果收买以后让其获得人身自由,返回家庭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并且,本罪在主观上是不以出卖为目的。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收买的时候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将妇女、儿童出卖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三)认 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理。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定强奸罪。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万的处理。根据刑法第241条第3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论处。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处理。根据刑法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四)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诬告陷害罪(编号102)

  (一)概 念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并且是特定之、人。如果不是特定的人,就不可能引起刑事追诉,因此也就不存在诬告陷害的问题。

  2、客观要件。

  诬告陷害罪的行为是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诬告陷害首先要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还要有虚假告发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行为,才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的数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3、主观要件。

  诬告陷害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诬告陷害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这里的错告或者检举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诬陷的故意,而是过失引起的,因而不构成本罪。

  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必须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这里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就是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应当指出,这里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只要在这一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被诬陷的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43条第1款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四)注 意

  1、犯诬告陷害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为诬陷而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并且受到刑事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包括一般构成与加重构成两种情形,分别在两个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十一、侮辱罪(编号103)

  (一)概 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侮辱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这里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没有特定对象的辱骂,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侮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侮辱罪是一种公然犯罪,具有公然性。这里的公然,是指在众多的人面前实施侮辱行为。侮辱行为具有以下三种形式:

  (1)暴力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

  (2)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

  (3)文字侮辱,即以报刊、书信、出版物或者漫画等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例如,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这就是一种文字侮辱。侮辱罪的数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侮辱行为的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例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胯下或者作其他严重有损人格的侮辱动作;当众向被害人身上泼粪便;给被害人剃阴阳头、挂破鞋并强行游街示众;多次用极为低级下流的言词进行羞辱,致使被害人受到严重刺激而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

  3、主观要件。

  侮辱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侮辱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第2款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侮辱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属于告诉乃论之罪,即告诉才处理。这里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才受理;被害人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则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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