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1日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编号097)

  (一)概 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对象是妇女,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

  2、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

  (1)强制猥妇女,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抠摸、搂抱、鸡奸、手淫等淫秽流手段,猥亵妇女。

  (2)强制侮辱妇女,是指以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手段侮辱妇女。

  3、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3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2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采集者退散

  (四)注 意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聚众猥亵、侮辱妇女,是指聚集众人对妇女进行强制猥亵、侮辱。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是在车站、码头、剧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当着众人的面对妇女进行强制猥亵、侮辱。

  六、非法拘禁罪(编号098)

  (一)概 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自由。

  2、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是采用扣押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里的非法,是相对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拘禁而言的,正是这种非法性,表明非法拘禁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是指使他人处于丧失人身自由的状态。非法拘禁罪的数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但《立案标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参照这一标准,非法拘禁罪的罪量要素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拘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认 定

  1、非法拘禁的转化犯。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处罚。这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拘禁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与杀害行为,对此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2、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之定性。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在外观上极为相似:两者都是将他人扣押作为人质,以此相要挟,要求他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赎金以换回人质。两者的区分在于:前者是以他人欠债为前提的,其所索要的是他人所欠之债,这是一种索债型的非法拘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索债因而并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索债的手段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绑架勒赎,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此可见,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与绑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

  在理解这里的债务的时候还需注意,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索要的财物数额超过其债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宜区别对待:如果超出债务部分数额不大,且以利息或者损失费的名义索要的,仍应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如果超出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第2款规定:

  (1)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注 意

  1、犯非法拘禁罪而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2、犯非法拘禁罪而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