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考点: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
民通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4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产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9、考点:企业法人的变更
民通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
20、考点: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通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据此,清算法人便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原理
21、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时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还是双方享有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和双务行为。单务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负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相享有权利并互相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较普遍观点认为:借款是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2、考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6第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3、考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人行为,如果当事人外部意思和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便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24、考点: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推定形式,即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另一类是沉默形式,即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动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
25、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民通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6、考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另要注意:合同法47条与民通58条的区别:严格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进行适用。
第五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7、考点:欺诈和诉讼时效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另民通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考点:欺诈构成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欺诈的行为
(3)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
(4)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第六节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这部分无考题)
第七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9、考点: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前提。附期限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期限必将到来而条件不一定产生,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30、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以条件内容所设定的事实发生与否为标准,条件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
第五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一般原理(无考题)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31、考点:委托代理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及三种代理的内涵
民通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32、考点:复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民通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33、考点: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民通第68条的规定:及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 无权代理
34、考点:代理的效力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民通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违约的民事责任(两节无考题)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35、考点:一般侵权,务必注意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民通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民通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6、考点: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和实践,债权人对部分债务免除连带责任时,该债务人仅就在连带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债权人负清偿责任,而不再负全部给付的债务,此时,其它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