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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历年考点汇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考点:要约的撤回,注意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5、考点: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6、考点: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7、考点:受要约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8、考点: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的情形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受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9、考点:承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参见前引合同法第27、29条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20、考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1、考点:在存在确认书的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合同成立。 
22、考点: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在我国,需要由主管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不多,主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等。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23、考点:表见代理 注意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如在认定“空白合同书”就能够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4、考点:可撤销合同、欺诈、重大误解。应注意的是欺诈是一种故意;而重大误解却不是;另外还需注意法律对欺诈损害个人利益与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载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说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5、考点:合同无效的情形,注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6、考点:对格式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7、考点: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重大误解。 
28、考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被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9、考点:仲裁条款的效力, 请注意合同法第57条与担保法第20条的联系与区别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0、考点:无权代理、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依善意取得制度,只要受让人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31、考点:附期限的合同,应注意附期限的合同自合同签订时成立,但自期限到来时生效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是:所附的期限必将到来,而所附条件发生与不发生并不确定。 
32、考点: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33、考点: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4、考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表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5、考点:欺诈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失: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将为无效;但若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合同将是有效的。 
36、考点:合同的变更、诉讼时效、合同管辖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通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7、考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成立生效与登记并无干系,但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即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非合同本身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第十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 
37、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共确认了三类抗辩权,即第66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要的先履行抗辩权及68条的不安抗辩权。至于先诉抗辩权,哪是《担保法》上确立的制度,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未就主债务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38、 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力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9、考点: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0、 考点:撤销权 另注意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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