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考点:股票质押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按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分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分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分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81、考点: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及质物所生孳息的归属,注意第68条中的“收取”二字的法律含义是“取得所有权”。
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82、考点: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三节 留置权
83、考点:定金的性质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84、考点:留置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力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不午留置的物。
第十五章 债权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要素
第二节 债发生的原因
85、考点:无因管理
民通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86、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理清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通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7、考点:民事责任的承担
借用合同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不承担借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在出借人明知借用物存在质量瑕疵而告知借用人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8、考点: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范围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实际上受益人返还利益的范围,还受其善意或恶意的影响,具体说来:(1)受益人为善意,即取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89、考点:返还原物的情形
民通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 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据此,根据善意制度,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但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制度。
90、考点:合同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就某物先后与他人订立两份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效力相同,不存在何者效力优先问题。当事人履行一个合同后,另一合同相对人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91、考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
从甲的意思表示看,该债权关系属于借贷关系,但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民通第135条规定,该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已过。
92、考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担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93、考点: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原理,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并不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时,只是在具体的管理方法,措施方面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时,若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有一般过失的,则应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94、考点:抵销
抵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2)双方的债务是同一性质的;(3)双方的债务都到了履行期;(4)债务的性质能够抵销;(5)抵销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
95、考点:债的转移,务必要确定对谁而言是债权转移,对谁而言是债务承担
债诉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债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现象。其中,变更债权人的,为债权转移;变更债务人的,为债务承担。
96、考点: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民通意见侮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第三节 债的分类
97、考点:不当得利以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
民通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牛黄系牛的孳息,本案中当事人对牛黄的归属没有约定,因此牛黄应当归牛的主人所有。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 同 法
第十六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1、考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注意法条中“平等主休”几个字
合同法第2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2、考点: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原则,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会显示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考点:几类有名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212条规定:租凭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凭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照第365条的规定,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应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合同。较公让的观点是,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4、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戡探开发的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通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考点:合同争议的范围
合同争议的内容是合同中的实体内容的争议,如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履行、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凡是因此而产生的争议都是合同争议。 6、考点: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转移的是承包经营物的使用权;借贷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使用权。
互易合同转移的是财产所有权;仓储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
第十七章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7、考点:承诺生效的时间。注意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就生效了,而不管其是否知悉。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2款。
8、考点:在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行为的法律性质
招标又称招标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相对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公布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其标的不公开,因此标书内容不具备要约的标准,因而招标或招标公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指受招标人许可的人,以接受标书条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在性质上属要约;开标即指公开所有的投标;决标又称定标,是指招标人公开所有投标进行评比。
9、考点:交叉要约,属于理论性较强
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相同内容的要约。
一般认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当然,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对方为前提的。
10、考点: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要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一般认为,除非在广告中声明受此广告约束,商业广告均不是要约。
11、考点:合同当事人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涉及民事诉讼的有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12、考点:行为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37条:采有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考点:缔约过失责任。注意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第42条的规定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