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1、考点:96、
民通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欺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
2、考点:抗辩权
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考点: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并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考点: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考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2、考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民通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个字。
第三节 公民的住所
3、考点:公民住所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节 监护
4、考点: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通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考点: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效力
民通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阳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得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意“除为”。
6、考点:监护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国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7、考点: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
民通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8、考点: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死亡时间利害关系人必须遵循这一顺序。
9、考点: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10、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11、考点:撤消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民通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2、第七 节 个人合伙
考点:合伙负责人处理合伙财产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3、考点:合伙人债务的承担、追偿权、被告的适格
民通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是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8第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民通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当的多承担责任。
民第35条规定 :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另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一般原理
14、考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
民通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注:行政副职也可成为法定代表人。
15、考点:法人的分类
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标准,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法人。根据法人产生基础的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中社团法人是指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成员集合而成的法人,强调人的集合,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财产为基础为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强调财产的集合。根据法人活动目的的不同,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第二节无考题
第三节 法人责任
16、考点:法人的有限责任
民通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它的主要特征是:其一,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创立人、其它法人或者法人成员;其二,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17、考点:企业法人的成立和变更
民通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注意: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