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1、 考点:履行地点不确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为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贷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基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42、考点:责任竟合 注意: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也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3、 考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4、考点:逾期履约的价格执行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进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的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执行。
第二节 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 合同的转让
45、考点:当事人分立后的债务承后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债权人和债和务人关于债权清偿的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6、考点: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7、考点:债权的转让
参见前引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十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48、考点: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力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节 清偿
第四节 抵销
49、考点:抵销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节 提存
50、考点:担存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担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节 免除 第七节 混同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形态
51、考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形式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 归责原则
52、 考点: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53、考点: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4、考点:不可抗力发生后的补救方法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节 违约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55、 考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支付定金的处理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力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6、 考点: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要弄清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关系户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114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7、考点:合同的成立和解除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36条和3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8、考点:违约损害赔偿,必须弄清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内涵后才能可能正确解题
所谓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后果;而间接损失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后果,两者表现在困果关系的联系上。前者是直接因果关系,后者是间接因果关系。
合同法第113条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59、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及部分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向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节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第六节 责任竞合
第二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60、考点:格式合同的解释,注意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