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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历年考点汇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第三节 承揽合同 
83、 考点;承揽合同的有关知识 
合同法第265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是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节 技术合同 
84、考点: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85、 考点: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86、考点: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87、考点:技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被泄露责任承担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从所知悉、能力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8、 考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四章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89、 考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注意只有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90、考点: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91、 考点:保证责任的承担和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1、担保法第28条1款规定 :同一债权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说承担的份额。 
3、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 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力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托运人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另外,《合同法》条145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92、考点: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客体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完成一定的运送行为。所以客体是是指运送行为。 
第二节 保管合同 
93、考点:保管物灭失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 
94、考点: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节 行纪合同 
第三节 居间合同 
95、 考点:居间费用的承担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发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合同法第62条第6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96、 考点:行纪合同、无权处分、合同的成立 
1、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得。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务必注意:无权代理行为实际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2、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段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写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另外,依本条之立法原意,若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并不当然无效,因而后只要经行纪人的补正行为(补偿其差额)即可对委托人生效。 
5、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婚 姻 法 
第一节 婚姻法 
第二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条件 
第二节 结婚的法定程序 
第三节 事实婚姻 
第四节 无效婚姻及其处理 
1、 考点: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包括以下两类:(1)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的的婚姻。一般指不符合婚姻法定条件的婚姻,包括非自愿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姻婚龄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等。 
(2)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明的婚姻。包括婚姻当事人或第三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结婚证件,冒名顶替登记结婚等违法成立的婚姻。 
第三十三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 
2、 考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第7条规定:对个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若举不出有为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若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章 离 婚 
第一节 协议离婚 
第二节 裁判离婚 
4、 考点: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用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帮助的方一必须要有经济负担能力。同时,被帮助的一方若已再婚,帮助方的此项义务也因之而免除。 
5、考点:离婚前所欠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继 承 法 
第三十五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三十六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考点:收养关系中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和《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2、 考点: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七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节 遗嘱 
3、 考点:自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三十八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四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4、考点: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后果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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