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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历年考点汇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61、 考点: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62、 考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63、 考点:买受人违约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风险责任承担。注意,一般情况下,自提货之日起,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即转移到买方。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4、考点: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65、 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5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法其规定。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66、考点:合同生效时间,标的物的交付及风险责任承担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时间交付的方式。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7、 考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后果,注意法律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和无质量保证期的检验期间的不同规定。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在数量或者质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示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68、考点: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标的物风险责任,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拒收,标的物风险责任仍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9、 考点:交付,注意掌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交付、拟制交付等几种形式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70、 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42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71、考点:本节注意对试用买卖的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特殊侵权责任、效力未定合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缔约过失责任。另应加强对试用买卖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的理解,明白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一般与标的物的交付及风险承担是同步的,还应切实弄清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主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传记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试用期间,标的物并未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试用人仅占有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合同。 
4、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必备特征之一是是:发生与否不确定。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可见,试用买卖的结果是不确定的。 
5、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依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72、 考点: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73、考点:撤销赠与 注意撤销赠与的时间限制和条件,另外法条中的“严重”二字不可忽略。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四节 借款合同 
74、 考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75、考点:借款合同利息期限约定不明确时的支付办法 
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十三章 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 
76、考点: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12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考点:不一定期租赁,注意由定期租赁转变为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78、考点: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一方面需记往相关法条,另一方面需领会这两个原则的真正内涵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第78条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个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79、考点:房屋租赁、买卖、抵押 
1、《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了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5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3、《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人转让抵押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80、 考点: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81、考点: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22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了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除外。 
82、 考点: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法第239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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