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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8日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 甲有一部汽车,赠与其友人乙,约定一 个月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甲将汽车交付给乙后,乙非常高兴,立即开着汽车沿路兜风。但在行使过程中,因汽车故障致该车与另一车 相撞,损失六万元,汽车侧翻,压伤了行人丙。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拒绝赔偿。后经查明,该 汽车确有故障,但甲因事务繁忙,忘记告诉乙此故障。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赠与为无偿合同,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虽有过失,但不存在故意,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甲未告诉乙汽车有故障,致乙驾车与另一车相撞,有过失,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责任
  C. 因为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对于丙的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 虽然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对于丙的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AD。本题考查赠与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机动车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赠与的汽车有瑕疵,但赠与人甲非故意不告诉乙该瑕疵,也从未保证该汽车无瑕疵,故甲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项正确,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
  承担赔偿责任。”D项正确,C项错误。
  87 根据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审限是从立案至宣判、调解书送达的期间,下列哪些期间不计入审限?
  A. 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B. 公告期间
  C. 处理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D. 未组织答辩期满前调解的案件的审理阶段的调解期间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该题直接考查审限的计算问题,根据《法院调解规定》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A选项符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6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现第l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选项BC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应选ABC。
  88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证据中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
  A. 与当事人老陈合伙做生意的老周向法院作出的证言
  B. 未经对方许可录制的录音资料。该录音资料音质良好,与待证事实关联性强
  C. 未成年人所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D. 酷似原物,但与原物无法核对的复制品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此ACD项中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B项中“未经对方许可录制”的录音并不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录音资料音质良好”说明其属于“无疑点的视听资料”,且与待证事实关联性强。因此,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89 甲家正在施工,邻居乙因身体不好正在家休养,看到甲家很忙碌就说,我来帮忙吧。
  甲说,不用了,人手已经够了,你需要休息。后来,乙看到邻居都来帮忙,非常不好意思,还是来帮忙了。乙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将小孩丙推,致其骨折;后飞起的铁屑又将乙自己的头打破,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对于乙对丙所造成的损害,甲应该进行赔偿
  B. 对于乙对丙所造成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C. 对于乙所遭受的损害,甲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D. 对于乙所遭受的损害,乙应该自负其责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对于乙的帮工要求,甲说“不用了,人手已经够了,你需要休息”,表明甲对乙的帮工进行了明确拒绝,之后,“乙看到邻属都来帮忙,非常不好意思,还是来帮忙了”,也是以甲明确拒绝为前提,且在本题中,无法得知甲系默认乙帮工的意思表示,因此,依照上述的法律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乙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将小孩丙推倒,致其骨折”,应该由乙自行承担责任。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正如上文分析,甲已经明确拒绝了乙的帮工,对于“飞起的铁屑又将乙自己的头打破”所造成的损害,甲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应该当选。但依据法律的规定,甲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因此,选项C也是正确的,应该当选。
  90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90-93题:
  2010年6月5日,1993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11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11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 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 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 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 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小龙因权益受到侵害而起诉应是原告,因为未成年人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但有诉讼权利能力。在起诉时小龙尚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其父李某是其法定代理人。司机张某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寰宇公司承担,应以寰宇公司为被告,故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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