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讲义:当事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体现在它的主要负责人身上。

2.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死亡。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涉讼,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诉讼行为能力,可以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和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一致,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二、关于当事人适格

根据通说的观点,当事人适格,指作为具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依法对他人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责的人。

当事人适格和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抽象意义上的当事人适格,与具体案件无关。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即在具体案件中有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一般要看其是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适格的当事人。当事人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不适格的当事人。但例外情况下,当事人虽然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适格的当事人。比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作当事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作当事人,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作当事人,以及清算组作当事人等,都是适格的当事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下列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应当这样确认: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纠纷,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5.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