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权利,要么有共同义务。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2.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以下几种情形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外,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适格,法院做出的判决才可能是正确的。诉讼开始后,如果发现共同诉讼人一方有遗漏,必须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被追加的原告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追加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