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全体的代表人诉讼。
学习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
2.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须发出公告,通知未起诉的权利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登记。</P< p>
3.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是:
(1)由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2)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代表人;
(3)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
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向法院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直接适用该判决,无需另行裁判。
七、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或者虽然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相对原、被告而言,为第三方当事人。该第三方当事人又分为两种,一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主张独立权利,而且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两个诉的合并,其为参加之诉的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原告的区别
共同原告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权利是独立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讼原告撤诉后的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讼原告撤回起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第三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