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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当事人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至于一个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对他人有效,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则是一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之所以可以分开审理,是因为:第一,普通共同诉讼原本就是若干独立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每一个案件都有自己的诉讼标的,只不过若干案件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第二,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

若干独立民事案件合并为普通共同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第二,由同一个受诉法院管辖;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第四,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第五,合并审理节省人力、物力,加速案件的审理。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
六、代表人诉讼

(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代表人诉讼,指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其中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人虽然不参加诉讼活动,但法院判决仍然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型式。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全体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一身二任,他们既是当事人,又是其他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他们是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数众多指10人以上,诉讼代表人为2—5人。

代表人诉讼有两种,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众多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而形成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代表人可以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这一部分的代表人参加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如果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如果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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