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当事人一般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也有少数情况,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不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责。比如,清算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以及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特别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学习当事人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这种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
公民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诉讼权利能力。其诉讼权利能力和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也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诉讼权利能力。其诉讼权利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体现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上。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集合体。哪些社会集合体属“其他组织”。
根据《意见》第40条,这种社会集合体包括以下几种: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