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两类:其一是纯程序上的,比如起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调解、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质证和辩论等。其二是带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这一类诉讼权利如果委托给代理人,必须经过特别授权。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使案外人成为本案的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而发生的。
比如,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继承人,由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再如,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合并,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合并后的法人,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合并后的法人,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后,诉讼程序继续向前进行,原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继续有效。
五、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民事诉讼。共同诉讼由于把多数当事人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也称为当事人的合并,或者诉的主体合并。
共同诉讼有两种,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