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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
Ÿ 审判人员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和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作出认定,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一、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1. 证据能力: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亦即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和要求。
2. 证明力:一项证据对于证明事实存在与否所发挥作用的大小。
(二) 证据制度:依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由法律统一作出规定还是委诸法官内心的判断,在诉讼理论上分为:
1. 法定证据制度:
1) 概念:法律预先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的约束。
2) 评价:这种制度建立在对法官的极不信任的基础上,对防止滥用司法权和审判权起过一定的作用,但过于强调一般情况,束缚了法官的手脚。
2.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 概念:对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主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2) 评价:并非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扬弃。
二、我国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A64和《证据规定》A64确立了这一原则:
Ÿ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Ÿ 这表明我国法律采取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但这比一般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还要自由。
(二)自由心证主义并不是法官可以随便判断的,它至少受到如下三个方面的约束:
1. 法官认定事实受当事人主张决定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限制;
2. 必须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因为在民诉中允许推理和判断,但不能是个人喜恶和价值取向,必须是社会成员普遍生活经验、主流标准)
3. 须在判决书里表达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Ÿ 所以,自由心证主义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法定证据主义,是规定法官判断的原则。
三、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
(一) 逐个审核判断证据:《证据规定》A65
(二) 综合审核判断证据:《证据规定》A66
1. 审核判断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2. 审核判断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