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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与原被告地位无关,而只与证明责任有关)
(一) 概念:本证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二者是针对同一事物的,但同时要注意藉此区分因举证不能不足而为此承担的责任。
(二) 反证与证据的反驳相区别
1. 证据的反驳是针对证据本身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提出的否定性意见
2. 诉讼中,本证会先于反证出现
3. 没有本证,只有反证的情况下,无须对反证进行审查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一) 概念: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不得再进行推理判断的);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而必须与其它证据结合进行推论才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
(二) 意义:
1. 立法上肯定了间接证据的地位
2. 区分了二者证明力的大小,有利于对证据判断,为诉讼作准备
(三)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 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属实
2. 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并且间接证据之间必须没有矛盾、协调一致,形成一个严密的、完整的证据体系。这是对补强规则(数量规则)的适用。
3. 由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不可能再出现第二个或第三个结论,具有排它性。
Ÿ 补强规则(《证据规定》69条):是指当某一证据由于其本身在某些方面存有瑕疵或弱点,必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才能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证明价值的规则。
Ÿ 如对书面证言,其可结合如下证据补强:专门机构的签名鉴定和自愿的证明。但是,证人证言本身亦有可能是有问题的。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 概念: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转述的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经转述或转传的第二手及以上的证据。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传来证据是有印证效力。
(二) 范围:
1. 证人证言(出庭)、书证等
2. 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果等,通常比较容易收集
(三) 意义
Ÿ 传来证据证明力弱,但其证明资格未被全盘剥夺,除了其中的传闻证据严格限制。
1. 为发现原始证据提供线索
2. 利用出来证据来核实、检验原始证据的合法性
3. 在无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传来证据经认定真实后,可作为判断案件真实的证据
四、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一) 概念:言词证据指通过人们语言来表达证明的内容,如证人证言、证词、当事人陈述等;实物证据指以实物来证明案件事实,如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