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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证据保全
一、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Ÿ 《证据规定》A3:“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 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1.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如在隐瞒重婚案件中;
2.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二) 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的条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之一:
1) 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 申请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3. 申请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
三、法院对证据的保全
(一) 概念和条件
1. 概念: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预先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 条件:
1) 与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有关,即应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2) 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3) 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中未提及到
4) 主要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
5) 法院可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二) 关于诉前证据保全
Ÿ 一般认为,诉前证据保全属于公证业务的一种,可由公证机关办理,因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在提出诉前保全后不予提起诉讼,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Ÿ 仅局限于海事案件中,范围小的原因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