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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证明责任
一、概说
(一) 证明责任:
1. 行为意义的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经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
2. 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3. 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概念的两层意义,同一内涵的两种表述,是不可分的,后者是对前者的行为结果承担。
(二) 理解证明责任的含义:
1. 证明责任与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具有紧密联系,是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
2. 证明责任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发挥裁判依据的作用的;
3. 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 注意:
1. 证明责任是诉讼事先确定的,只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2. 提出证据的义务可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流动
3. 提出证据的责任不同于证明责任
4. 若把两种意义的证明责任分开来看,是存有举证责任转移现象的;但是证明责任是在真伪不明状态下产生的,应将二者作为一体看待,不存在转移,因其结果不能转移。
5. 反证与证明责任会否转移是有区别的:反证是反驳对方的主张,而不是证明对方主张的成立;证明责任是诉讼事先确定的,是对风险的考量。
二、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概念: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标准规范事实不明时的不利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二)理论:待证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
(三)我国采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事实→根据实体法规定→法律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
三、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
(一)一般分配原则
理论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者妨碍或者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一) 证明责任倒置:
1. 概念:指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否定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的事实不存在负担证明责任。
2.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不免除受害人举证责任,只能想尽办法减少
2) 不排斥受害人就倒置的事由提供相应的有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如A经常向物业公司投诉楼房陈旧,结果有一天被真被砸伤了,A可以为此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3) 举证责任倒置发生的时机:发生在后,之前可以想办法证明对方证据的瑕疵
(二) 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司法者的公平裁量
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而依照法律和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审判人员: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②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③针对个案,从而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