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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明对象
一、概说
(一) 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 条件:
1. 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 具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3. 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有争议
4. 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三) 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1. 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2. 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
3. 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二、范围
(一) 事实(最主要的):
1. 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2. 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1) 主要事实: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2) 间接事实:指那些不能单独说明法律事实而需要综合若干事实并通过推论才能说明法律事实的事实。
3)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否则会陷入无限循环。
(二) 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1. 证明法律是否存在,是为了将法官从诸多类似事项中解脱出来。
2. 方式一般有:
1) 请国外机关出具公证书
2) 请国外绅士证明
3) 请国外权威律师出具意见书
(三)经验法则:对自然规律的证明,对习惯规则的证明。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 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 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 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无须证明,赖以推定的基础事实需证明。
1. 法律上的推定:法律上明确规定
1) 法律上的推论推定:法律规定应当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作出与之相关的另一未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如死亡宣告。
2) 法律上的直接推定: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便直接推定某一法律事实要件存在,如建筑物剥落砸伤案件推定承担责任。
3) 法律上的拟制与推定:指法律中用“视为”二字,将甲事实看作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拟制不具有推论的过程,乙事实不可反证,只能通过****甲事实的存在才能****乙事实)
2. 事实上的推定:指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
3. 举证妨碍之推定:
1) 举证妨碍: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致其所持有的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相当证明意义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销毁、毁损而丧失其证明价值的程度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种事实状态。
2) 举证妨碍之推定:系指立法者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此行为拟制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诉讼法律后果或者授权法官根据案情判定是否对其行为人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3) 相关法条:《证据规定》A7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四)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七) 自认的事实
1. 概念: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对对方主张的承认→终止诉讼程序,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的承认→自认的法律效果
2. 效力:
1) 具有免予证明的效力
2) 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
3) 具有不可撤销性(因其产生程序法上的效果),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自认的例外
1) 应予司法认知的显著事实或者能够基于推论而得知的事实(自认事实与其不一致则无效力)
2) 在诉讼法上已被证据证明为并非真实的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再****)
3) 法律上应依职权调查或另有规定的事项,如遗产继承人的调查
4) 关于共同诉讼中的自认(1人自认≠全体自认,不能免除对方证明责任,其自认只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5) 对调解或和解上所作自认的限制(鼓励当事人作出让步,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应视为“承认”,一般不产生自认的法律效果,防止对方取得让步后再到法院诉讼,保障和解与调解的诚意)
Ÿ 相关法条:《证据规定》A8、A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