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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证明标准
一、概说
(一) 概念: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二) 当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驳回诉讼请求
可以确定的确信
不完全确定的确信→对当事人、法官有指导意义
二、民诉证明标准的立法例
Ÿ 民诉的证明标准与刑诉的证明标准应有不同,刑诉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一种确然的证明标准,民诉中则是盖然的证明标准,因为:
(一) 民诉在性质上不同于刑诉:刑诉通常难以补救,而民诉可实现恢复原状且补救性强。
(二) 诉讼法对证据和证明的要求不同:民诉的盖然性标准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
1. 对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不同:刑诉由公检负责,取证能力更强,而且公检机关调查时,了解案情实际情况的人员应当配合。
2. 实行推定的情况不同:民诉中大量存在,而刑诉中只能利用逻辑推定案件线索,并寻找证据。
3. 承认能否成为免予证明的理由不同:刑诉中若不允许仅有自认,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否则公权力机关很有可能刑讯逼供。
(三)民诉中证明标准具体分为两个层次
1. “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Ÿ 当某一事实主张被确信为在证据法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时,或者说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更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2.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Ÿ 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其存在的可能极大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三、我国的民诉的证明标准
(一) 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
Ÿ 《证据规定》A63:“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二) 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1. 《证据规定》A73:其中的“明显”
2. 这一标准包含了几层意思:
1) 实体性:仅适用于实体性要件事实的证明
2) 可能性: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有误判可能
3) 比较性:对相反力量证据的比较
4) 最低性:标准的满足必须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