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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证明过程
一、当事人提供证据
(一) 提供证据的方式
1. 实际提交证据
2. 提供证据来源或线索:提证(单方当事人)→质证(双方)→认证(法院)
(二) 提供证据的时间(举证时限)
1. 举证时限: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
2. 关于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双方协定;协定不成的,法院规定,但要≥30天。
3. 关于证据交换
1) 证据交换之时便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时,多次证据交换之缺乏使得该制度功能过于单一,不利于双方攻防准备。
2) 证据交换对于确定争点是由积极意义的,也在制度层面上有促进调解、和解的功能。
3) 交换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有些国家设置了保密特权,但由法律严格确定其范围。我国是否要引入这一权利?
4. 关于新的证据
Ÿ 我国法律上的规定为“随时”提出主义,可随时提出“新”证据,但易构成证据突袭。
1) 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但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2) 对法院也是有影响的,浪费司法资源
二、质证(在庭审中进行,给人民法院认证奠定基础)
(一) 概念: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关于证据真实性、证据证明力)
(二) 程序:要遵循法官的指挥
1. 出示证据
2. 辨认证据
3. 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4. 质证的顺序
三、认证
Ÿ 概念: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