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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据在立法上的种类
Ÿ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一、书证(直接证据)
(一) 概念: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性证据。(须是文字材料;以其所载内容为证明手段)
(二) 特征:
1. 并不是一般的物品,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
2. 固定在一定物品上的思想内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这种固定是相对稳定的。(区别于言词证据的易变性)
二、物证(间接证据)
(一) 概念: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体积等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伤痕,物品上的痕迹等)
(二) 特征:
1. 稳定性:客观存在的物品和痕迹,只要及时收集,科学方法提取固定即可。
2. 可靠性: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判别真实性即可。
3. 一般为间接证据
(三) 功能:
1. 发现直接证据
2. 生成其他证据形式
3. 直观地展现纠纷发生的场景
4. 其采用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Ÿ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1. 前者是以所记载的图片、符号、文字等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
2. 后者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
三、证人证言
(一) 概念:自然人对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二) 证人的资格和范围: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1. 知道案件情况
2.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已经加入了法官和法律的判断,我国欠可操作性;正确与否,很多时候是个相对的概念;审完之后才知道)
(三)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作证资格(一般交由法官处理)
1. 判断标准:知否讲真话的重要性和作伪证的严重后果
2. 我国立法规定:《证据规定》A5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四) 作证方式:直接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词
Ÿ 民诉法对证人的书面证词并没有严格排斥,所以过去律师去采证较普遍。但证据规定修改后,对证人作证严格要求,对证人不直接出庭作证的方式原则上不接受。《证据规定》A55是对传闻规则的适用。
Ÿ 传来证据:复印件、影印件、译文等。一般来说,传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但传来证据中的传闻证据则不然。许多国家对传闻证据不予采用,即传闻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Ÿ 为什么要设立传闻证据规则?
1. 法官自由心证,缺乏质证,存在难以发现其说谎的可能。
2. 证言传述过程无法律上的保障,证言的来源无法保障。
3. 证明力弱,不能单独证明,需辅以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如要证明传述过程的公正、合法,增加了大量证明对象。
4. 职权主义、直接审理原则。传闻证据无法实现大陆法系国家直接审理的这一要求。
Ÿ 传闻规则的例外:以客观原因为主,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即可改变作证方式。
(五) 作证内容
1. 要作客观的陈述而不能有其他的判断,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特指证人的意见而非鉴定专家的意见)——这是对意见规则的适用。
意见规则
A内容:证人只能就自己亲自经历或体验的事实在法庭上陈述,不得含有任何猜测、推理和评论的意见。否则,将被适用意见规则而受到排除。
B原因:因为证人意见影响法官自由心证,侵害法官的机能,而且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
容易造成偏见和逻辑混乱。
2. 证人也是人,有时难免加入了自己的意见→对律师的挑战,及时认清,请求法院排除→对法院则是更高的要求。
3. 所以,可以考虑询问方式的改进:如学习英美法系的方式,律师发现证人没有客观陈述的时候,可以通过抗议并自己询问,类似于交叉询问。
(六) 证人的权利&义务
3. 权利:
1) 经济补偿的权利
2) 拒绝作证的特权
3) 免受打击报复、确保人身安全的权利
4. 义务:
1) 有作证的义务
2) 负有接受法院传唤到庭的义务
3) 对证词陈述负有真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