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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陈述
(一) 概念: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当事人的双重身份:诉讼主体和证据来源。在我国,这是证据种类之一,而在他国并不当然作为一类证据,只作为补充性证据。
(二) 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的区分
1. 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非证据,为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2. 承认对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产生证据法上的效果:自认,可免对方的证明责任。
(三) 法理依据
1. 当事人与事实有直接利益的,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呈现矛盾状态。但当事人陈述一般缺乏可靠性。
2. 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虽然当事人可能作出虚假陈述,但法院可通过其他证据排除虚假陈述。
五、鉴定结论
(一) 概念: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
(二) 特征:事实性;专门性;非终结性。
(三) 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1. 鉴定人通常是中立的,不了解案件事实的,并且具有专门知识的;
2. 证人不是中立的,了解案件事实,并且不具有专门知识。
六、勘验笔录
(一) 概念:司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人对物证或纠纷发生现场等场所进行的一种实际观察、检验、试验和判别等活动,并由此作出的笔录。
(二) 法院进行勘验条件
1. 有关证据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
2. 其他可以使用的证据不够充分
3. 证据判断上无法作出明确的结论
(三) 功能:
1. 保全证据
2. 发现其他有价值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3. 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加以判断或印证
4. 是法官形成确定心证的重要途径
七、视听资料
(一) 概念: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 特点:
1. 复合性:本身能成为其他所有证据的载体
2. 技术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容易篡改伪造而失真
3. 直观性:能再现案件过程,具有丰富的信息量
八、电子证据
(一) 概念: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者借助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 与视听资料的差别
Ÿ 包括视听材料,但是有区别:保存方式的物理特性基础有所不同
1. 电子证据通常是以电子计算机或电子数据为媒介
2. 如果电子证据不能成为证据的话,互联网上的侵权将无法得到证明
3. 其证据的固定方式、效力问题还存有争议
n 专家意见:
1. 对于法律专家的意见,一般应予剔除,因其与案件事实相去甚远
2. 值得关注的是某个专业领域的专家意见,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
1) 同意者认为:这种证据源于本案,与本案有关,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
2) 反对者认为:专家的权威性、其出具的意见的程序保障和其意见的证据效力是值得质疑的,因目前尚无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