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004-3-4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种权利?
A.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B.撤回仲裁申请
C.对仲裁协议进行反悔,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D.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
【答案】D
【考点】仲裁制度中和解协议的效力
【详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本身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因未经过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以法定形式确认,所以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7.(2004-3-43)张某将一串价值10万元的钻石项链存放在某银行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钻石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但无法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
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
B.终止审理,告知张某在李某的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C.延期审理此案,不得作出判决
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
【答案】D
【考点】民事诉讼中的涉“刑”问题
【详解】本题中,张某的起诉对象是银行,张某和银行之间的民事诉讼并不直接牵涉到李某。对李某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也不影响到张某和银行这对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因此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本题注意对诉讼中止的理解,《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诉讼中止情形包括:“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但本题中只要银行保管的物品丢失,就应当承当违约责任,不需要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不适用。至于附带民事诉讼,因李甘不是民事案件的被告,不存在这个可能性。
49.(2004-3-45)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答案】C
【考点】撤诉制度、处分原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详解】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从该条规定来看,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李某的诉讼地位并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没有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依职权追加。
抛开必要共同诉讼分析本题,我们认为:1.当事人起诉(包括原告起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后撤诉,并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为了防止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对本诉的审理造成不当影响,拖延本诉的及时结案,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介入本诉在时间上的限制,即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方可以参加到本诉中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50.(2004-3-46)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一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
A.对方当事人认可
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
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
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规定第8条第2款中对默示承认做了明文规定,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法院充分说明和询问仍未置可否的,法律推定其认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