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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诉及仲裁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51.(2004-3-47)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中禁止作为代理人的情形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禁止作为代理人的情形: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52.(2004-3-48)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D
【考点】执行和解制度中的恢复执行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ll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4.(2004-3-50)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C
【考点】委托执行和中止执行制度
【详解】委托执行是指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难以完成应由本院完成的执行工作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3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规定: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
执行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法定情形而暂时停止执行,待情形消除后重新执行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005-3-35 )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A
  【考点】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裁定的适用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因此本题选A。
 
 55. (2005-3-36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案】B
  【考点】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以上条文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中,并没有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B项说法是错误的,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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