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2003-3-7)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考点】赠与合同的撤销
【详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的规定,虽然周某捐献1000元钱给希望工程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但周某对孩子的抚养是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周某捐献1000元钱给希望工程的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林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87. (2003-3-8)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A
【考点】地役权
【详解】所谓地役权,是指为增加一定土地(需役地)的使用价值,支配其他土地(供役地)的权利。例如通行他地,由他地引水或禁止其建筑一定建筑物,地役权是物权中的他物权。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和保护方法等都由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或变更。此外,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表现之一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内容属于债权,而不属于地役权,其效力不能优先于物权。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丙,丙取得的是物权。甲对乙约定的债权不能对抗丙所享有的物权。甲无权不让丙建楼。对于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应由乙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丙承担。甲乙之间的合同由于乙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失效,而不是未经登记而失效。
88. (2003-3-9)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答案】B
【考点】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故选B。
89. (2003-3-10) 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
A.红旗中学
B.工艺美术院
C.李某
D.三方共有
【答案】C
【考点】委托著作的著作权归属
【详解】《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虽然红旗中学与工艺美术学院约定校徽的著作权归红旗学校所有,但这只在二者之间有效,他的前提条件是工艺美术学院对校徽的设计享有所有权。但实际上,工艺美术学院由于自己设计人员不尽如人意,所以又委托李某设计,但二者之间却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校徽的著作权应属李某所有。
90. (2003-3-11)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C
【考点】权利质押
【详解】以债券出质属权利质押。《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周某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公司债券,所以质押合同业已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公司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所以这种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