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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91. (2003-3-12) 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答案】B 
  【考点】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详解】商标注册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 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故选B。 
  92. (2003-3-13)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详解】《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题中,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应当办理了登记手续,有资格对外签订合同,但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总公司四海公司来承担。 
  93. (2003-3-16)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A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受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合伙企业仍需承担甲的行为后果。故选A。 
  94. (2003-3-27) 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  
  A.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B.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C.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答案】B      
  【考点】精神损害的诉权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5.(2004-3-1)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D      
  【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与特征      
  【详解】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因此,可以认为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们对“知识”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支配权。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而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因此债权人基于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排他性。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通常相互对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对于支配权而言,支配权人得权利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而义务人的义务是对权利人的支配行为不加妨害。另外,对于支配权人自身来讲也存在相应义务。尽管其可以排斥他人对其行使支配权进行干涉,但支配权人也必须对义务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比如物权人基于相邻关系必须对他人轻微的妨害物权的行为予以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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