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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格考试:民法分类真题单选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日

  101.(2004-3-7)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答案】A 
  【考点】遗失物、善意取得 
  【详解】奇石本为甲所有,作为遗失物,其是甲不慎丢失的动产,并非是无主物。对于他人的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归还失主。乙不能基于先占取得有主物——该奇石的所有权。乙将该奇石配上基座的行为属于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即两个或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而并非是加工,即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对于合成物的归属应当考虑各动产所有人财产的价值,区分主物与从物。对于奇石和基座而言,奇石自然是主物而基座是从物,该奇石应归所有人甲所有。乙不能取得该奇石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而不能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方式。对于丙而言,因其是无偿从无权占有人乙处取得奇石,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能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甲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丙追索。 
  102.(2004-3-8)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C 
  【考点】定金合同 
  【详解】《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案中,甲、乙双方本来约定的定金数额为5万元,后甲只给付2万元,乙已经收下,视为接受定金合同的数额变更,定金合同仍然有效。 
  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定金合同仍然并非无效,只是法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在操作中,将定金的数额视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可。 
  103.(2004-3-9)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D 
  【考点】债券质押 
  【详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甲乙双方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书面质押合同,并不存在上述几种合同无效的理由,质押合同是有效的。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质押合同并非生效于书面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而是生效于债券交付之日。 
  债券质押应当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因为该债券可能继续进入流通领域,如果债券背书中记有“质押”字样,质权便可以形成公示效力,第三人便不能取得对债券的权利。由于本题中的债券上并没有背书“质押”字样,仅使得不能对抗善意取得该债券的第三人,并非是质押合同无效。因此,本题的质押合同有效,生效于债券交付之日,乙根据该合同对债券取得质权。但由于债券没有背书“质押”字样进行公示,因此乙不能以之对抗善意取得该债券的第三人——丙,所以以对债券的质权对丙的请求予以对抗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104.(2004-3-10)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考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详解】财产的交付分为现时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现时的交付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而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从而使交易更为便捷。观念的交付主要采用三种方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以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也就是说,是以双方当事人动产物权转让的合意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 
  本案中,某宾馆与电视台之间已经形成了租赁摄像机的关系,该摄像机已经为某宾馆所占有。后双方当事人又于8月9号就买卖该摄像机达成了协议,同时也就是对动产物权的转让达成了合意,该摄像机的所有权于此时发生移转 
  105.(2004-3-11)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合同的区分, 
  【详解】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本题表面看起来似乎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的条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很难说王先生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因为在王先生驾车前往该酒店就餐时,其与某酒店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主要条款是关于就餐的服务合同,同时也可能包括其他条款)。王先生基于这种合同关系获得了洗车的服务就不能说是没有合法根据。而且由于有这种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也很难说酒店就因为给王先生洗车受到了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说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该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的结合。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中,酒店替王先生洗车,很难说王先生有洗车的需要,本人对该事务可能并无管理要求。就社会常识而言,到酒店吃饭并不能意味着需要洗车这样的服务。就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而言,作为酒店也不能认为来吃饭的客人都需要洗车。因此,很难说酒店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求。 
  双方虽然达成了主要条款为就餐的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就洗车这项服务协商一致。因此王先生并无合同上的义务需要向酒店支付洗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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