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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制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基本内容

  一、明清律的主要内容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大明律》

  (1)制定过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①吴元年《大明律》。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因此在吴元年(公元1367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编律285条,令145条,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这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其定了基础。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仿唐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后又因条例“增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宰相,遂“更定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到了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表明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2)体例特点:《大明律》共计7篇30卷460条。尽管《大明律》在内容上没有大的变化,但体例上顺应了明初废除宰相制度、提高六部地位的需要,在保持“名例第一”的前提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篇目结构。这样既有继承又有重大变化。保持名例第一,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律首,增强总则在律文中的地位和指导作用。同时将整个洪武朝所颁布实行的单行的诰、例、律等都附入大明律中,增强了律的实用性。同时还将服制图、八礼图、六脏图等置于律首,以贯彻礼法结合的治世思想。《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2.《明大诰》

  (1)制定: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在“重典治世”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以弥补律的不足,与《大明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大诰》具有刑事特别法性质。

  (2)特点: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袅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3.《大清律例》

  (1)制订与颁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2)结构特点:《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工律7篇,其中律文436条。自乾隆年间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3)地位:《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发展改进。

  4.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1)条例。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2)则例。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3)事例。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4)成例。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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