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可归纳为:
基本原则是“亲亲父为首”和 “尊尊君为首”;
具体精神规范包括“忠”、“孝”、“义”等。
(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 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一) 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1) 注意:“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
(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
(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
(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2、 婚姻“六礼”——婚姻成立的程序条件:
(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又称“七去”):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注意: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离异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