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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第一章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二)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

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第一次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势力,第二次废除奴隶制土地制度);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A: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

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的主张。突出为连坐法和鼓励告奸制度。

A——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B——“轻罪重刑。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C——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

F——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4、历史意义

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一)罪名

1 危害皇权罪

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是,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

A:一般意义上的盗

B:共盗、群盗

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

注意:这里的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 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主要有:

见知不举罪:官吏见他人犯罪而不揭发追究的,与犯罪者同罪;

不直罪和纵囚——前者指重罪轻叛,轻罪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失刑——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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