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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第一章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传统法典内容与结构发展巨大变化的时期,为以后唐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注意:此举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公文程式。

(二) 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注意:从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A——《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

B——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判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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