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传统法典内容与结构发展巨大变化的时期,为以后唐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注意:此举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公文程式。
(二) 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注意:从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A——《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B——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判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