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
(1)“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2)“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烟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岁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
(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四、铸刑书与铸刑鼎: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的打破旧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原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二)具体活动
1、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第一部成文法典
2、 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3、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
1、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分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五、《法经》与商鞅变法
(一)《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改刑为法,法与刑分开
1、主要内容——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
(1)《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
——注意: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4)《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金禁等;
(5)《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网、捕多属于诉讼法范围
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2、基本特征: 判断:《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2)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
(1)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3)其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
责编:qin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