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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辅导国际法学习经典笔记[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16、国际法的编纂:
⑴ 18世纪主要是 个人和学术团体 进行的编撰。属于非官方的编纂。
⑵ 19世纪 外交会议 开始了正式的官方编撰。
⑶ 20世纪开始由 国际组织 进行的编撰。(国际联盟、联合国)
a、个人编纂最初是18世纪的英国学者 边沁 提出的。国际学术团体的编撰主要是 国际法研究院 、 国际法协会 。
b、主要的外交会议:
1815,维也纳会议,禁止买卖黑奴、建立国际河流自由航行制度、确定外交使节等级。
1856,巴黎和会,《海上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
①禁止捕获对方商船,中立国有权武力抵御;
②中立国有权自由贸易,其船上敌国货物不受侵犯;
③敌国船上的中立国货物,除违禁品不得侵犯;
④有效封锁。
1899和1907两次在海牙举行的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公约,是历史上大规模编撰国际法的两次国际会议。
c、1930, 国际法编撰会议 在海牙举行,这是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召开的。
第一委员会通过了四个文件:《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的特别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
第二委员会只通过了一个《领海法律地位草案》。
第三委员会,没有达成协议。
17、二战后,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主要是在 联合国 的主持下进行的。 国际法委员会 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于1948年选举产生,1949年举行第一届会议。委员会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体系和各主要法系,委员由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由联合国大会选出。
18、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是:
⑴ “就国际法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国实践尚未充分发展成为法律的”一些问题, 草拟公约草案,以促进国际法的进步发展;
⑵ 编纂现有国际法,使国际法更加精确地条文化和系统化。
19、除国际法委员会外,联合国的其他委员会也在进行编纂国际法的工作。如:
a、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c、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特设委员会:《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d、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货物海运公约》(汉堡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f、联合国第三次海洋会议:《海洋法公约》
此外,联合国以外的一些国际组织也进行编纂国际法的活动,如:
a、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日内瓦公约,及两项附加协议书。
b、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X 任何法律的编纂工作,在不同程度上,都包含有 确定现行法 和 制定拟议法 这两个因素。
20、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从二元论的观点来看,国际法不能直接和自动地在国内法院适用,而必须将国际法 纳入 或 转化 为国内法,各国作法不一,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⑴ 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适用,不须经纳入程序。
a、英国,严格区分国际习惯法规则和条约。国际习惯规则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但不能与国内成文法相抵触。习惯规则一经确认,即使发生冲突也在所不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国家负担。
b、法国,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以不与国内立法冲突为限。
c、德国,习惯规则构成联邦宪法的一部分,效力在法律之上。
d、美国,宪法未明文规定,但判例曾明白声称国际习惯规则是其法律之一部分。
e、日本,习惯法规若经确立,则不用经过立法程序,当然的具有国际效力。
⑵ 对待条约的分歧:
a、大多数国家均认为凡是本国签署的已生效条约,经本国法律程序批准即可发生国内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日本、奥地利亦有类似规定。
b、英国认为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手续后才能在国内适用。条约一经签订和批准,对英国便有拘束力,但它能不能适用于国内法院,则取决于英国议会的立法。条约的效力还可以为以后的议会法令所废除,由此而产生的违约后果,由国家负国家责任。
c、X美国主张条约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但这里所指的条约,据美国法院判例的解释,只能是“自动执行条约或条款”,即条约中或条约中的某个条款明白表示或按其性质不需经过国内立法而可以自动生效的条约。
d、德国也把不必经过立法手续就能实施的条约作为自动执行条约,自动在国内法适用。
e、比利时规定几乎所有条约都要经过立法或立法批准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综上:条约能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能不能直接产生国内效力,取决于 国内法 的规定。21、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
⑴ 国际法庭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国际法,但必须首先全面研究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并从中找到可引用的证据和原则;
⑵ 当事国在国际法庭上不能以其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抵触,也不能以其国内法有无这个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但援引的国内法符合国际法的话,抗辩就非常雄辩有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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