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65、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 居住 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 管辖 的人。
66、国籍法是 国内法 。一种是在 宪法 中规定关于国籍事项;另一种是以 单行法 来规定。
67、国籍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 国民 或 公民 资格。主要有两种方式:
⑴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又称 原始国籍 ,这是最主要的一种取得国籍的方式。
a、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又可分为单系(父系)血统原则和双系血统原则。
b、依出生地原则取得国籍。
c、依混合原则取得国籍。大多数国家采用,包括我国。
⑵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又称 继有国籍 。
a、由于自愿申请入籍,旧称“归化”。通常所说的入籍是指这种狭义的入籍。
b、由于婚姻入籍,三种情形:①无条件的妻随夫籍;②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无条件地取得本国国籍;③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或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原则上取得或丧失本国国籍,但有一定条件。
c、由于收养入籍;
d、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68、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它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主要有两种方式:
⑴ 自愿丧失:a、本人自愿申请退籍;b、自愿选择某一国国籍。
⑵ 非自愿丧失:a、取得外国国籍b、婚姻c、收养d、认领e、被剥夺
69、X我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 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 定居在国外的 ;三、 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70、国籍的恢复,又叫国籍的 回复 ,是指丧失了一国国籍的人重新取得该国国籍。我国《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71、国籍的抵触可分为两种情况:a、国籍的 积极抵触 ,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b、国籍的 消极抵触 ,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为无国籍。
72、X 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 。解决双重国籍的方法: 国内立法; 双边条约 和 国际公约 。
73、X无国籍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出生、婚姻、收养、剥夺 。解决无国籍问题,通常采取 国内立法 和 签订国际公约 这两种方法。
74、《国籍法》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 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75、无国籍人归于 外国人 的范畴;双重国籍人,如具有居留国的国籍,一般不作为外国人看待。
76、X 居留国在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时,必须顾及以下两点:
⑴ 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与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⑵ 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规则。
此外,还应顾及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