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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辅导国际法学习经典笔记[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49、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是指国家不能对 外国元首 、 外交官员 以及外国的 国家行为 和 国家财产 行使管辖。
50、 国家行为 和 国家财产 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51、关于国家承认的两种学说:
⑴ 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
⑵ 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里维尔、孔慈、霍尔、福希叶、布赖尔利、杰塞普
52、国际法上的承认,按承认对象的不同,主要有 国家承认 和 政府承认 两种,此外还有 交战团体 和 叛乱团体 的承认。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53、国家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形: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54、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现代国际法不予承认。例如,1932年美国国务卿史汀生照会中日两国,声明不承认用违反巴黎非战公约义务的手段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满洲国)。该声明所表明的观点,被称为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
55、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 为根据的。主要有:
托巴主义,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
威尔逊主义,拒绝承认以破坏宪法的方式而执政的政权;
艾斯特拉达主义,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对外国政府的关系,而不采用承认的形式。
56、非政府的交战一方具备以下条件,即可被承认为交战团体:
⑴ 叛乱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⑵ 叛乱已发展为内战;⑶ 叛乱组织已控制该国一部分地区,并实行有效的管理;⑷ 叛乱集团在战斗行动中遵守战争法规。
57、承认的方式有明示与默示承认两种。
⑴ 明示承认包括:
a、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承认;最常用
b、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承认;
c、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
⑵ 默示承认包括:
a、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就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
b、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c、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
58、国际法上的继承分为 国家继承 、 政府继承 和 国际组织的继承 。
59、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两大类: 条约方面 的国家继承和 条约以外事项 的国家继承。国家继承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 必须符合国际法 。二是 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 。
60、关于条约的继承:
a、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连的条约,是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 消灭 的。
b、政治性的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 不继承 。
c、处理与所涉领土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一般是 继承 的。
d、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是应该 继承 的,但继承后有权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修改或终止。
e、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 拒绝继承 ,这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61、国家财产继承的效果是:被继承国对该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消灭和继承国权利的产生。
62、国家对国家财产的继承的一个标准是: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从这个标准引申出两项原则:一是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 转属继承 。二是关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 实际生存原则 。
63、债务可分为三类:一是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为 国债 ;二是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部分的债务,称为 地方化债务 ;三是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称为 地方债务 。按照国际法,国债和地方化债务,都属于 国家债务 ;地方债务则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围。
64、新旧国际组织的继承,原则上必须经过原缔约国 签订国际协定 ,或者经过原国际组织 作出决议 ,明确表示将其职能转移于某一国际组织,才能使两者之间发生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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