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海洋法
112、罗马时期,海洋的法律性质被视为“共有物”,中世纪商业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促使一些国家对在其势力控制下的海域提出 主权 要求。
113、维护海洋自由和控制邻近海域的两种主张:a、荷兰法学家 格老秀斯 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提出“海洋自由”的观念。b、英国学者 塞尔顿 发表了《锁海论》,认为英国对其周围的海面有处置和控制其使用的权力。19世纪才形成为 领海 与 公海 并立的海洋法律秩序。
114、中世纪,主要海事法惯例有:《罗得海法》《阿马斐表》《奥尼朗法》《海事法集》。
115、1958年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没能解决 领海宽度 问题,1960,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也没有达成任何协议。1973-1982第三次会议签署了《海洋法公约》。
116、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之不同而分为: 领海 、 毗连区 、 专属经济区 、 大陆架 、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 群岛水域 、 公海 和 国际海底区域 等八个海域。
117、在沿岸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近岸岛屿密布的情况下, 直线基线 是比较切合实际的,较典型的是 挪威 ,我国领海基线也采用 直线基线 。
118、X 划出直线基线时应遵循下列规则:
⑴ 河口两岸 低潮点 连接的线是河口的基线。
⑵ 海湾湾口不超过24海里,其基线是连接两岸 低潮标 之间的封口线;如湾口超过24海里,其基线则划在湾内。
⑶ 海港最外部的 永久海港工程 (如防波堤)可作为划直线基线的基点。
⑷ 低潮高地如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宽度,其低潮线可作为基线。
119、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这海域构成沿海国 领水 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内陆水域相同,沿海国在内水享有排他性主权,表现在:X
⑴ 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⑵ 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⑶ 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⑷ 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120、港口的范围从它伸入海面最远处的永久性建筑物算起,包括 水域 和 陆域 。
121、海湾沿岸属于一国之领土时,此海湾通常被认为是该沿岸国的 领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口的 宽度 。有三种情况:
⑴ 湾口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⑵ 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时,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⑶ 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总和,但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历史性海湾”。M 122、峡宽不超过两国领海宽度之和,此海峡的分界、使用和通航等由沿海国 协议解决 。如该海峡是连接两面公海而且用于国际航行,《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称之为“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123、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a、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b、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因而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均受沿海国管辖;
c、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开发使用;
d、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
e、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124、沿海国在领海的义务:
a、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并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b、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
⑴ 该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⑵ 该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⑶ 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
⑷ 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125、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 无害通过权 。非沿海国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 和平 、良好秩序 或 安全 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他国的领海。
126、根据《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无害通过是指:
⑴ 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的航行。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只有在遇到 不可抗力 或 遇难 的场合下才能停船和下锚。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⑵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127、非无害通过的情况:X
⑴ 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⑵ 军事操练或演习;⑶ 搜集情报;⑷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⑸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⑹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设施;⑺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则;⑻ 严重污染行为;⑼ 捕鱼;⑽ 研究及测量活动;⑾ 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⑿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128、为了维护沿海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
a、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指定 海道 和 分道通行制 ;
b、采取必要步骤防止非无害通过。可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 暂时 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129、关于领海宽度,有: 航程说 、 视力说 、 大炮射程说 。
131、《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未能统一领海宽度,但肯定了两点:⑴ 各国有自行确定其领海宽度的权力;⑵ 这宽度不得超过 12海里 。
132、划定外部界限的方法有: 平行线法 ; 交圆法 ; 共同正切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