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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辅导国际法学习经典笔记[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77、外国人的 民事权利 和 诉讼权利 等一般都受到居留国的保护。至于本国人享受的 政治权利 ,外国人一般是不能享受的。
78、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 司法案件 或 债务 ,交清他应缴纳的 捐税 ,办理了 出境手续 。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离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他驱逐出境。
79、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 保护国的国籍 ;第二,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这一规则作为提起外交保护的条件,可通过国际条约排除。
80、外交保护权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排斥,依据 卡尔沃条款 ,外国当事人应声明放弃要求其本国政府外交保护的权利。
81、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立法以宪法为依据,主要有两类:一是有关外国人 实体权力、义务 的立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二是规定外国人 民事诉讼权利 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82、有下列情况,中国主管机关不准其入境:
⑴ 被我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⑵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⑶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⑷ 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⑸ 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⑹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83、外国人出境须凭有效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但下列三种人不得出境:
⑴ 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⑵ 我国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⑶ 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追究的。
84、外国人如证件发生下列情况,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⑴ 持用无效证件;
⑵ 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⑶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85、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逐渐形成的一项原则。
86、请求引渡的主体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87、引渡的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渡,这叫做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只有 英、美 等极少数国家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88、引渡的程序通常在 引渡条约 或有关引渡的 国内立法 中规定,引渡罪犯的请求与回复,一般通过 外交途径 办理。
89、关于庇护的法律依据,目前国际上尚无普遍性国际公约,主要是各国的 国内法 。
90、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因此,也叫 政治避难 。此外,还包括从事 科学和创作 活动而受迫害的人。但凡犯有“ 危害和平罪 、 战争罪 或 危害人类罪 之人”,不在庇护之列。被国际公约和习惯国际法确认犯有 国际罪行 的其他罪犯,如海盗、贩毒、贩奴等罪犯,以及一般公认的 普通刑事 罪犯,也都不属于庇护对象。
91、难民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客观条件,即该人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这是与一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区别)
二是主观条件,是该人畏惧迫害,即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这是与战争难民、经济难民的区别)
92、难民待遇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此即“不推回原则”。
第五章 国家领土
93、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
⑴ 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 陆地 和 岛屿 。
⑵ 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⑶ 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⑷ 底土。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94、河流:
a、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 一国境内 的河流(包括运河),故亦称为内河。长黄珠
b、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 边界线 所经过的河流,故亦称界河。
c、多国河流:是指通过 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的河流,如元江、澜沧江、舍尔德河。
d、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了国际河流。这种河流的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国,但在管理上则由有关国家设立 国际委员会 进行管理。主要有: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尼日尔河等。
95、有些运河连接两面海洋,通称为“通洋运河”。最重要的有 基尔运河 、 苏伊士运河 和 巴拿马运河 等。96、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a、领土不可侵犯;b、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c、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97、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 完整 性和 不可侵犯 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 领域 和 资源 两个方面的主权。
98、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
a、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
B、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如不设防等。
99、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 、时效 、割让 、征服 和 添附 。
100、先占的两个要件:a、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b、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101、有效占领包含两个基本事实:a、占领者以取得国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地移民定居;b、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102、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 不受干扰 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这一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
103、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时效是对 他国领土 的占领;而先占是对 无主地 的占领。
104、添附,有 自然添附 和 人工添附 两种情况。
105、领土的变更的情形有:交换领土 、全民投票 、收复失地 。 P 全民投票只有在真正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的前提下才是领土变更的一种方式。
106、国家边界有:传统边界线、确定边界线、无形边界线(人为边界线、天文学边界线、几何学边界线)。中缅、中蒙、中尼已划定了 确定 边界线,中印只存在 传统 边界线。
107、划界的程序通常包括三个方面:⑴ 划界,⑵ 勘界,⑶ 制定边界文件。
双方签订边界条约的步骤为“划界”,这个边界条约称为“母约”,是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两国的边界文件由 边界条约 、 边界议定书 、 地图 构成。
108、X 按照惯例,对于划界过程中不一致的地方,遵照下列原则解决:
⑴ 界桩位置与议定书和附图不符时,以议定书及附图为准;
⑵ 附图与议定书的规定不符时,以议定书的规定为准;
⑶ 议定书与条约(母约)不符时,以条约为准。
109、X划界一般适用的原则:
⑴ 以山脉为界,通常采用 分水岭原则 ,即以构成分水山岭及其山脊线为界。
⑵ 以河流为界,可以通航河流以 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不通航河流则以 河道中心线 为界。 ⑶ 以湖或内海为界,除另有协议外,通常把边界定在 湖或内海的中央 。
110、X边境制度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两边一定范围的地区建立边境制度,以 维护边界标志 、 管理边界河流 、 方便地方居民来往 、 处理边境争执 等。
111、南极的法律制度有:⑴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⑵ 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⑶ 冻结现状;⑷ 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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