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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辅导国际法学习经典笔记[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2、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各国公认 ; 具有普遍约束力 ;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
2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础的性质,体现在:
⑴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
⑵ 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⑶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24、P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 强行法 性质,但国际强行法未必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25、17-18世纪,资产阶级提出和倡导的民主的指导国际关系的原则的法律文件有:1776美国《独立宣言》;1793法国《人权宣言》;1795法国 格雷瓜尔 神甫起草的《国家权利宣言》。
26、《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组织文件,本质上是 多边性的国际条约 。
27、联合国成立后,特别是60年代后,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或宣言,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首次提出了 国际经济关系 的基本原则。
28、国家主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 最高权 和对外的 独立权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要是各国 的 法律地位 平等(首要因素)。
29、近代国家主权的学说主要有:法国 博丹 的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荷兰 格老秀斯 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法国 卢梭 的人民主权学说。
30、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从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引申出来的。
a、1919《国际联盟盟约》对战争作了限制性规定,但没有废止侵略战争。
b、1928《白里安--凯洛哥公约》即《巴黎非战公约》宣布废止战争,但没有把战争区分为侵略战争和非侵略战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
c、《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的国际公约。
3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从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中引申出来的。
a、这项原则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899和1907年的两个 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
b、1922年建立的国际常设法院,开创了以 司法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
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性 国际义务 。
32、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了 不干涉内政 原则。这项原则后来为各国所接受,逐渐形成为国际法习惯法规则,并作为一般国家关系准则规定在一些国际条约中。
33、国际法强行规律是指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的规律。
34、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的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 国内管辖 之事件;以及 该管辖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 国际法 。
35、常见的干涉形式主要有:武装干涉 、经济干涉 、外交干涉 、策划内战和颠覆政权等。
36、外交干涉是指对他国实施 经济封锁 、 贸易禁运 ,加以政治、外交上的压力,胁迫他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以加强本国的实力地位。
37、在20世纪前,国际合作基本是属于双边的或地区性的,不是一个基本法律原则。 二战后 国际合作迅速上升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38、X现代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
⑴ 合作的形式各种各样,除传统双边和多边合作外,区域性、集团化和全球性合作平行发展;
⑵ 合作的层次愈来愈多,除国家间的合作外,国际法特别强调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合作的义务;
⑶ 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国际合作由战时发展到平时,从过去的政治合作发展到现在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合作。
39、M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 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 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所承担的各种义务。
40、X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前题,必须是那些符合公认的国际法的义务,而不是 奴役性的 、 侵略性的 、 由非法条约产生的 义务。而当其参加的国际协议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41、T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42、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 、 争取独立的民族 和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
43、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 确定的领土 、 一定的政权组织 、 主权 。
44、国家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 和 复合国;按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 和 附属国。
45、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是 联邦。
46、独立国是指行使 全部主权 的国家。
47、M附属国:是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能享受 部分主权 的国家。包括:
a、附庸国:是指隶属于他国 宗主权 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 对外事务 交由一个强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被保护国作为一个国家,在一定限度内保有它的国际地位,仍然是 国际法主体 。
48、永久中立国有 瑞士(1815) 和 奥地利(1955) 。 老挝 于1962年曾经确定为永久中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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