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1.义务教育的含义以及推行义务教育的原因。
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强制力保证,公民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义务教育法律规定,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保证的国民教育。明显的强制性表明,既是义务又是基本权利,原因是为经济服务,为政治服务。
2.简述终身教育的思想内容及其影响。
终身教育指一生中应当需要接受各种教育培养。两个本质特征,时间延展性(贯穿始终)和空间包容性(包含所有教育形态,非单一纯粹形态,是教育理论和观念)。时间延展和空间包容构成了内涵和外延。四个支柱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总指导原则是寻求教育的协同作用。
影响表现在:
(1)全新认识,全新理解。
(2)教育社会化,社会学习化。
(3)学校与社区,职业界结合。
(4)由重视“受教育权”转向“学习权”,强调学习者主体性。
3.简述教师如何才能做到依法执教。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无规定的,在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法定职权工作。同时教师做到以下几点:
(1)有法律知识,是前提和基础。
(2)有法律信念,是重要保证。
(3)有法律意识,是关键所在。
4.简述我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部分:本人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权利受侵害,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障。具体来说:
(1)教育教学,开展改革和实验。
(2)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术团体,活动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成长发展。
(4)工资,福利,寒暑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学管理和对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
教师义务:
(1)遵纪守法。
(2)教育教学。
(3)思想品德教育。
(4)爱护尊重学生。
(5)保护学生。
(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
5.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1)是中国公民,有中国国籍是先决条件。
(2)热爱教育事业。
(3)良好思想品德。
(4)法定学历或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5)有教育教学能力。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各有哪些?
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侮辱。
(4)索要财物。
(5)偷窃,毁坏财物。
(6)赌博变相赌博。
(7)色情淫秽音像制品和读物。
(8)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与不良行为一样反社会,差别在于严重程度不同。
(1)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带刀,不改。
(3)多拦截殴打,索要财物。
(4)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
(5)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盗。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注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7.简述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有哪些。
第一,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
(1)受教育权。入学,上课,受教育,升学权。
(2)人身权。人格,禁止体罚。禁止搜身。禁止非法利用学生肖像。隐私权。
第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
(1)学校承担责任。
(2)教师承担安全主要责任。
第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
8.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包括哪些?简单解释每项含义。
教育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外部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领域的宪法”,是教育体系母法,我国是《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属于一般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领导管理教育事业,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上针对某一教育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针对具体时间和具体问题的规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各级人大和常委会根据本区域实际需要,不抵触其他法律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教育规章。两类,最高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称为部门规章,全国有效。各级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为地方教育规章或政府教育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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