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P60)

  1、股东会(P60)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有( )。

  A、解聘或者聘任公司经理

  B、对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

  C、对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答案】A

  【例题2】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 )。

  A、增减注册资本

  B、公司分立

  C、发行公司债券

  D、申请破产

  【答案】AC

  2、董事会(P60)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P60)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