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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P58)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有( )。

  A、本公司董事

  B、本公司经理

  C、本公司副经理

  D、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答案】ABCD

  2、监事会的职权(P58)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有( )。

  A、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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