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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出资期限

  (1) 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 募集设立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3、抽回股本

  (1)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例题】李某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票。下列情况中,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还股款的是( )。

  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C、公司董事会同意

  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答案】AD

  4、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这些文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发起人的义务(P66)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P67)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P67)

  (一)股东大会(P67)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P67)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会议通知(P68)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的提案权(P6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P68)

  (1)普通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P72)

  6、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7、会议记录(P69)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二)董事会(P69)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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